會員評分: 3 / 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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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門鏡平學校校友會章程


(一) 名稱及會徽:
1.中文名稱:澳門鏡平學校校友會
2.葡文名稱: Associação dos Alunos da Escola Keang Peng Macau
3.英文名稱:Macao Keang Peng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
4.拼音名稱:Ou Mun Keang Peng Hok Hao Hao Iao Wui
本會會徽為:
keangpeng alumni logo
(二) 宗旨:
本會為不牟利社團,其宗旨為:愛國愛澳,團結歷屆校友,開展校友的文體福利工作,關心和支持母校的發展。
(三) 會址: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26-128A號鏡平學校(小學部),經理事會決議,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。
(四) 會員:
所有曾於鏡平學校畢業或肄業之同學、任職的教職工,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認同本會宗旨,經理事會批准,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。
(五) 會員的權利:
1. 出席會員大會,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;
2. 選舉與被選舉權;
3. 可享受本會的福利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。
(六) 會員的義務:
1.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;
2. 參與、支持本會的工作;
3. 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,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。
(七) 當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的聲譽,理事會有權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。
(八) 組織: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: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(九) 會員大會之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理事會和監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單數,上述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(十)會員大會:
1.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。設有會長一名,副會長若干名。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並負責簽署本會的一切對外文件;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。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,若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,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暫代其職務。
2.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:
(1).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;
(2).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;
(3). 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;
(4).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財務報告、工作報告與提案。
3.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,會議召集書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,需載明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,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4. 會員大會的會議由理事會召集,在必要情況下亦可由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,亦得召開特別會議。
5. 會員大會會議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,如首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半數,則會員大會將於首次召集所定時間逾半小時後進行,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會員大會均可合法及有效地作出決議,為一切法律效力,此次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。
6. 除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外,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。
7. 章程的修改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8. 解散本會的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(十一)理事會:  
1.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,副理事長若干名,秘書長一名,副秘書長若干名,財務部長一名,副財務部長若干名,理事若干名。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。
2. 理事長,副理事長,秘書長,財務部長之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。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,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。
3. 理事會之職權為:
(1).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;
(2).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,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;
(3).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(會務)報告,及接受監事會對其工作之查核;
4.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,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,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。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。
(十二)監事會:
1.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,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,且人數必須為單數。
2. 監事長,副監事長之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。
3. 監事會之職權為:
(1).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,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;
(2).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,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;
(3). 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。
4. 監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,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。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。
(十三)經費: 本會經費來源於各種捐贈、資助、贊助和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。
(十四)經校友提議,理事會通過,可聘請母校校長,主任及長期關心和支持校友會的各屆校友、在職或離休的老師為校友會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、顧問,以指導及匡助本會的工作。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、顧問等職,任期與該屆理監事相同,連聘得連任。
(十五)經理事會通過,各地校友可於本澳以外地區設立分會。
(十六)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。
(十七)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。以後若需修改,則自新的章程通過之日起,舊的章程同時廢止。
(十八)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,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。

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八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